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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开工财税处理101问,1年的工作难题都解决了!

发布于2020-02-07  访问次数:2321  来源:本站

年终奖&红包篇(12问)


1.老板自掏腰包给职工发放纸币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若开工红包款项是老板自己出的,则属于老板私人馈赠行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这属于偶然所得,计征个税。(政策是这么规定的,理论上要要交,可实际中大多数人都忽略了)


2.老板过年在微信群给员工们发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取得某宝集福活动取得金额不固定的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某宝代扣代缴。如果获取人数众多且不便网上申报,可以直接去办税服务厅做汇总申报。


4.企业过年给职工发年终奖红包,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作为工资薪金项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给职工发放红包是否可以作为个税的扣除项?


答:这三类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税目均为经营所得,给职工发放红包是作为职工工资薪金来处理的,是可以作为计算个税的扣除项的。


6.企业用现金模式发红包对于财税处理有风险吗?


答:如果数额大的话应避免用现金发放,否则会有风险。对于比较具有隐私性而且数额并不多的红包用现金发放的话应该问题不大。


7.并非企业在职职工而是独立提供劳务的人员,企业为其发放现金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对于非单位员工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红包,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税。


8.某销售企业为客户派发现金红包,个税如何申报?


答:按照偶然所得由该企业代扣代缴个税,可以去税务大厅汇总申报。


9.某销售企业给客户派发现金红包,企业所得税问题如何处理?


答:企业为扩大知名度而发放的现金红包属于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离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现金红包,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离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现金红包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11.企业2019年12月发放的年终奖单独计税,等到2020年3月以后又想改为按照综合所得计税可以吗?


答: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12.年终奖单独计税怎么算?


答:年终奖在2022年以前可以选择单独计税,也可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2022年开始应并入综合所得。


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小明2019年年终奖12万,单独计税要先除以12个月。


120000/12=10000,对应上边的税率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210.


小明这笔年终奖应缴纳个税:

120000*10%-210=11790元



补助篇(15问)


1.企业每个工作日中午给职工发放的20元餐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此用餐补助属于午餐补助,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2.企业年会请员工聚餐,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此类聚餐活动无需员工缴纳个税。


3.员工在企业加班,企业给员工定了盒饭,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无需缴纳个税,账务上计入职工福利费即可。


4.企业有这样的制度,如果往返郊区无法回单位用餐企业每次会给40元补助,这类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此类补助属于误餐补助,无需缴纳个税。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发放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误餐费包括了一日三餐的补助,所以叫误餐费。


5.企业员工出差期间发放的餐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不缴纳个税。差旅补助指的是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或误餐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如远离家人,公司给予一定补贴等)。


6.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补贴是否计征个税?


答:不缴纳个税。差旅补助指的是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或误餐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如远离家人,公司给予一定补贴等)。


7.企业为员工报销的出差费用标准已经超过了当地规定的免税数额,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单位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差旅费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税。


8.企业为员工发放的通讯费补助已经超过了当地规定的免税数额,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如果所在地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标准之内不计征个税;如果地区未有规定,单位发放此项补贴,应计征个税。


9.企业为员工发放的独生子女补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所说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规定数额标准之内的补贴。


10.企业承担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免税项目中,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所以,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1.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2.企业为员工出差途中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企业为员工缴纳商业健康险,是否可以作为计算个税扣除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14.企业为员工报销的取暖费,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 取暖费补贴并不在个税免税范围之中。但是实际执行中每个地区规定不一样,例如山东暂时没有免税规定,河北3500以内取暖费补贴免个税。


15.企业为员工报销的取暖费,企业所得税前如何处理?


答:如果把取暖费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前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的14%为限进行扣除处理。如果把取暖费计入工资薪金的话,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据实扣除。不管计入到哪个科目,个税的问题都是逃避不了的,实质重于形式。


购物卡篇(6问)


1.过年企业购置了100张面值300元的购物卡,是否可以直接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答:不可以,因为取得不征税的发票,是预付性质的还没消费或权属转移,应该先计入预付账款科目。


2.过年企业给职工发放购物卡,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答:由领取购物卡的职工在签收单上签字,企业把购物卡的金额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税处理,会计做账记入职工福利费或并入工资。


3.过年企业给客户送购物卡,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公司赠送的购物卡应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计入会计科目为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4.离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购物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离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购物卡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5.企业购买购物卡用于企业平时消费使用,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去超市商场消费时使用购物卡务必留存好购物小票(因用购物卡消费无法取得应税发票),按照购物小票上的金额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某超市开展促销业务,消费300元发放100元面值购物卡,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对于取得购物卡的消费者,超市无需代扣代缴个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购物卡的发放面值金额计入销售费用即可。



出行篇(6问)


1.一般纳税人因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滴滴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吗?


答: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发票抬头必须为本单位的发票抬头,同时注意税额处必须有金额。


2.旅行社或网上订的飞机票,取得电子发票且发票抬头是单位名称,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旅行社或网上订的飞机票,取得电子发票,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旅客运输”同时税率栏是9%/3%的,可以抵扣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旅游服务”或税率栏是6%,不属于旅客运输,不属于合规的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 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电子发票发票抬头为企业,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我国增值税采用的是链条抵扣,即上家的销项税额是下家的进项税额,一般是缴了增值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除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特殊情形外),所以购进非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包括坐国内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线,其免征增值税),没有在国内缴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5. 2019年3月1日取得的本单位职工的飞机票、火车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在4月1日后购进旅客服务方才能抵扣,以扣除凭证的开具时间为准,开具时间为4月1日后的才能抵扣。用来抵扣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是需要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


6. 员工出差乘坐飞机购买的航空意外保险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出差乘坐飞机购买的航空意外保险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各类用工方式个税+社保篇(19问)


1.什么是劳动用工?


答: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劳动用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解释。劳动用工分为两种模式全日制劳动用工模式和非全日制劳动用工模式。


2.什么是劳务用工?


答:劳务用工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签订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的劳务合同,由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自行管理、自行组织生产劳动,完成合同约定工作,获取劳务报酬。劳务用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3.劳动用工模式下如何缴纳个税和社保?


答:

全日制劳动用工模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缴费基数低于人社局公布的缴费下限标准,按下限*社保费率缴纳;

缴费下限标准<缴费基数<缴费上限标准,按缴费基数缴纳*社保费率缴纳;

缴费基数>缴费上限标准,按缴费上线标准*社保费率缴纳。


刚入职的以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总和所确定缴费基数。


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员工取得的报酬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企业只需要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其他四险不涉及。


4.劳务用工模式下如何缴纳个税和社保?


答:员工取得的报酬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企业无需给员工缴纳社保。


5.劳务合同签订合同条款方面需要注意哪些?


答:劳务合同签订合同条款必备:

(1)员工并非企业在职职工

(2)企业无需给员工缴纳社保

(3)企业需要就给员工发放的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代扣代缴个税,而不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代扣代缴个税。


6.什么叫做非全日制用工?


答:《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7.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的区别在哪里?


答:判断单位用工的法律性质是属于劳动用工,还是属于劳务用工,标准在于劳动者在事实上是否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在其管理下为其提供有偿劳动。此项标准可从以下方面具体理解:

(1)劳动力由谁支配

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如有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用警告、罚款、撤职、辞退等行政手段予以处罚。这就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不对等,其劳动力的支配权由用人单位享有。

对于劳务用工来说,劳务提供方并非用人单位的成员,而是平等合同的一方主体。其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如有违约行为,用人单位也只能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用行政管理手段进行处罚。这就表明,在劳务用工中,合同双方地位对等,劳动力的支配权由劳务提供方行使。

(2)经营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在劳动用工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其工作行为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劳务用工中,劳务提供方作为平等的合同主体,对其行为的后果应该依法自行承担。

(3)合同主体是否固定

在劳动用工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固定的,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而在劳务用工中,签订劳务合同的主体是不固定的,既可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和劳务输出单位。

(4)报酬依据的确定

在劳动用工中,由于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成员,因此其劳动报酬的最终数额,主要依据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确定。而在劳务用工中,由于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因此劳务报酬的数额,主要根据市场劳务价格以及市场劳务供求关系确定


8.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对于工资标准有要求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9.全日制用工模式对于工资标准有要求吗?


答: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


10.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去哪里查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址http://www.mohrss.gov.cn/。


11.非全日制用工模式需要备案吗?


答:按照《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审批。


12.全日制用工模式有试用期吗?试用期是多久?


答:全日制用工模式有试用期的。试用期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3.非全日制用工模式有试用期吗?试用期是多久?


答: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试用期。此条款为法定的禁止性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使在合同中有约定,也是无效的。


14.全日制用工模式有工作时间要求吗?


答: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的主要用工形式之一,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四十小时,该用工方式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5.是否可以和两个以上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16.对非全日制用工员工支付报酬是否有时间要求?


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17.是否可以和一个单位建立两个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答:不可以。否则的话相当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四十八小时了,那就是全日制用工关系。


18.企业为非全日制员工发放工资,是否需要制作工资条?


答:和全日制员工一样,也要制作工资条。和全日制员工不一样的是不超过15日制作一次。


19.对于非全日制员工企业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裁员?

答:《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抗疫热点问题(43问)


1.公司紧急统一购买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N95口罩,并发放员工要求上班必须佩戴。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劳动保护费(劳保费)的范围


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2.公司购置口罩给职工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劳保费,是否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答:劳动保护费并非职工福利费,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


3.公司购置口罩给职工使用,取得增值税发票计入劳保费,是否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费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劳动保护费为合理标准,无具体金额。


4.公司购置N95口罩给职工使用,职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费无需缴纳个税也无需作为社保的缴费基数。


5.何为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费?


答:

一是的确因工作需要。若非出于工作需要,则该项支出不得扣除。


二是为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6.公司购置N95口罩给武汉地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按照公益性捐赠规定税前扣除;如果属于直接捐赠的话,全额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截止本文发表前对此类业务无新政出台)。


7.由于近期疫情事件,公司给每个员工发放购置口罩现金补贴,要求员工自行购买适用的口罩上班佩戴。此类支出是否可以计入劳动保护费呢?


答:直接发放现金计入工资薪金处理,而非计入劳动保护费。此笔现金补贴既要缴纳个税,也要作为社保的计费基数。

判断劳动保护费是否能够税前扣除的关键是:(1)劳动保护费是物品而不是现金;(2)劳动保护用品是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而不是生活用品;(3)从数量上看,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超过工作需要的量而发放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用品就是福利用品了,应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而不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


8.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哪些属于休息日、哪些属于法定假日、哪些属于调休日?


答:

休息日为: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 

法定假日为:1月25日-27日; 

调休日(性质上等同于休息日)为:1月24日、28日至30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11天,其中法定假期为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而该文件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行政法规。在行政法规未做修改的情况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权增加法定假日。综上所述,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在劳动法意义上的性质是休息日。)


9.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从中可知,针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对应的保障安排是“补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8的分类区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10.131日至2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答:如果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某位职工一个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每个工作日工资为5000/21.75,每日工资的百分之二百为5000*2/21.75。


11.如果某位职工从1月24日开始就没休息过,那么加班工资金额是多少?


答:如果某位职工一个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每个工作日工资为5000/21.75。1月24日至2月2日加班工资为:

5000*3*3/21.75+5000*2*7/21.75。


12. 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的放假安排吗?


答:从劳动法的意义上讲,在不违反劳动保护基准的情况下,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用人单位不仅可以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也可以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


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在法律属性上并不属于命令性规范。但是,当前正值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因用人单位不当操作导致疫情蔓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13.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强制性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4.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为其发放报酬的金额有无限制?


答:首先咱们要明确这个期间为医疗期,医疗期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次咱们要了解医疗期企业支付报酬的规定各省市不一样。


例如北京市规定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陕西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具体请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15.医疗期的期限时长如何判断?


答:医疗期期限并不是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享受的一次性权利,而是有一定的计算周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则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则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6.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17.什么叫做稳岗补贴?


答:稳岗补贴是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缓解就业压力,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的一项国家政策。现行政策规定,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18.稳岗补贴适用哪些企业?如何申请?


答: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自2015年起,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备案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和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稳岗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类型认定后,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19.稳岗补贴的拨付标准和使用要求是什么?


答:对符合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确定。


20.企业收到稳岗补贴该如何核算?


答:稳岗补贴是一项政府补助,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后,应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规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收入稳岗补贴时,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收到的稳岗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稳岗补贴是用人单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这个过程中取得财政补贴的用人单位与补贴单位之间并未发生任何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税交易),用人单位并未向补贴单位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以稳岗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2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收到的稳岗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 )以及《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由财政部门拔付的专项资金,有着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要求,企业能够对该项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的,即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减除。


但是,收到稳岗补贴的企业还需要注意:收到稳岗补贴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稳岗补贴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企业应在取得稳岗补贴资金的第六年时,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疫情期间办税问题如何解决?


答:常见网络办税方式: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 


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属于集中办理单位):税务社保费代收客户端进行申报缴费;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属于自然人):可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支付宝、微信、指定银行app或网银、电子税务局在线缴费。


24.企业停工停产的如何保证职工的生活?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5.如何合理的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答: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26.企业在向武汉等疫情灾区进行捐赠时,是否可以享受公益性捐赠政策进行税前扣除?


答:财税〔2018〕15号文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7.企业在向武汉等疫情灾区进行口罩等实物及现金捐赠时,如何确定捐赠额?


答: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其价值按公允价值计算;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8.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扣除前是否要有凭据?


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PS: 对于非货币资产的捐赠,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有关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开具相关票据。如果是新购置的非货币资产,需提供购置的发票;如果属于已经使用过的非货币资产,还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价值的文件和资料。


29.企业在向武汉等疫情灾区进行口罩等实物捐赠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是利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捐赠,则既涉及到增值税,也与企业所得税有关。


30.自然人对武汉等疫情地区进行公益性捐赠,能否进行个税的扣除处理?


答: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31.公益性捐赠在个税前扣除,需要什么凭据吗?


答: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32.上海等地政策规定2月10号可复工,如果企业自行发布通知,继续延长假期至2月15日,但是不带薪,合法吗?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33.员工是被公司要求上班前需要自行隔离14天的,会照常计算工资吗?


答:如果企业根据防控疫情的需要对职工要求自行隔离或进行检查的,应当支付其该期间的正常工资。


34.公司规定回来上班前一律先到公司所在地自行隔离14天,如果员工不愿意,企业该采取哪些措施?


答:如果员工无冠状病毒的相关症状,企业是无权强行要求职工进行隔离。如果员工不愿意隔离,可采取劝说其在家办公,并许诺发放其隔离期间工资的做法妥善解决此事。


35.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需要严格落实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的,观察和隔离期内,企业需要支付工资吗?


答:被观察和隔离期间,企业需要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36.普通员工复工后,如若上班或出差过程中感染病毒是否算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仅限于法定情形,但途中感染病毒不属于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应当按照病假处理。


37.本次疫情是否适用延期纳税的规定?


答:适用此规定。


延期纳税是指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延期缴纳的情形。


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里的“特殊困难”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包括以下情形,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8.延期纳税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答: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包括以下九种: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2)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

(3)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并按规定预缴税款的,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的;

(4)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的;

(5)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

(6)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

(7)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的;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的;

(8)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 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

(9)其他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39.停工在家,房贷、卡贷咋办?


答:1月26日,银保监会下发通知,要求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通知指出,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40.全国大小房东免租进行中,到底是免租还是无租?


答:免收租金期间和无租使用实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一项租赁交易,后者则属于无偿出借。

(1)免收租金期间是存在发生的租赁事实的,并在租赁交易中,租赁双方约定一定时期租金为零的行为。

(2)无租使用可视为无偿出借,而非租赁交易行为。无租使用应理解为整个合同期内不支付租金而使用房产的行为。

综上所述,疫情期间的免租进行中其实大多数都应该按照免租来处理,而非无租。

41.免租期对于房产税如何处理?


答: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1.2%。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42.无租业务对于房产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43.对于享有中国好房东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综上所述,若无后续税收优惠出台,目前来说无法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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