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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定了!每周2.5天休假、每人一次补贴1000元、社保免征、个税减免……

发布于2020-03-23  访问次数:1621  来源:本站

是的,你没有看错,每周2.5天的假期就要来了。



每周2.5天休假,这个省将试行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文化和旅游业遭受重创。为此,江西发布了《关于打好“组合拳”提振旅游消费的通知》,力求将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减少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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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如下:


二季度试行周末2.5天弹性作息: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优化工作安排,今年二季度试行周末2.5天弹性作息,积极引导干部职工周末外出休闲度假。弹性作息减少的工作时间,通过延长其他工作日时长调剂补回


政策解读:


2.5天休假有没有强制性?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称,弹性作息的要求是鼓励性和倡导性措施,鼓励即意味着并非强制性要求,也不是全省一刀切,各地各单位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不影响正常生产活动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执行,具体的调休方式也是各单位决定。


由于此次试行“2.5天假日制”只是在今年二季度的三个月内,时间并不长,所以预计惠及的群体中,起到带头作用的机关事业单位等有望率先受益。


是不是缩短法定工作时间?


这次提出的鼓励“2.5天假日制”,到底该如何休?此次发布的《通知》已明确,弹性作息减少的工作时间,须通过延长其他工作日时长调剂补回


也就是说,弹性作息实际上是一种“调休”的形式,不是要缩短每周法定工作时间、周五下午直接安排放假,而是继续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总时长,周五下午工作时间要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使周五下午腾出来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


各地正陆续发放补贴,

每人最高可领1000元!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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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摘要:

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可包括岗位技能提升、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

培训方式包括企业自主开发的互联网线上平台,或委托第三方的互联网培训课程服务商开展的线上培训,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等灵活多样形式,开展线上培训。


补贴标准:

根据岗位需要,在2020年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累计不低于40课时(每课时45分钟)的,对参加了培训的职工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以下简称“培训补贴”)。申领补贴时,参加了培训的职工须仍在本企业就业。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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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摘要:

本市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大企业或缺乏培训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除外),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包括整体停工和部分停工),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线上职业培训,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企业经备案认可的培训成本的95%,对完成线上培训的职工,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可享受最高600元的培训费用补贴。疫情影响期间,每人可享受最高3次补贴。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为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停工期间原则上为即日起至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影响消除之日止)。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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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摘要: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培训类专项资金补贴范围。


补贴标准:

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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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摘要: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补贴标准:

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补贴标准不变。


补贴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暂定3个月。


免征增值税后,再免征2个税!


2月25日晚,国务院正式明确:免征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3个月,其他地区降至1%


在这之后,税务局又出台了一项重磅政策,同时免征两个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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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要点,一图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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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是可以由地方自己制定的,所以这不是全国性的政策。


申报期限延长

5月30日前都可申请退还2019年度个税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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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30日,但“三代”手续费的返还是需要纳税人主动提出申请的。


社保免征

医疗保险减半征收


一、国家宣布了,减半征收医疗保险,2月起实施!最长到5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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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于2020年2月20日(星期四)下午2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保局负责人介绍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表示,考虑各地情况,由省政府决策,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中长期平衡前提条件下、确保待支付的条件下,阶段性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2月份开始最长到5月份。


这个措施太棒了,惠民惠企,特殊时期特殊做法!疫情期间各行各业都不容易,看到这个阶段性降低职工的医疗保险费,这是很好的做法,这样一来可以给企业减压也能能给职工减压。


二、国家宣布了,这类企业免征5个月社保费!2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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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会议强调,当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项迫切任务是稳就业。稳就业就必须稳企业。会议确定:

1、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


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


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


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实施上述政策,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可以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 突出抓好稳就业这一“六稳”的首要任务



抓紧出台科学分类、切合实际的复工复产防疫指南,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条件,取消不必要的保证金


加快落实已出台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有针对性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通过跨区域点对点劳务协作等有序组织农民工返岗,除疫情严重和扩散风险高的地区外,对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要坚决纠正


结合脱贫攻坚和当地建设等支持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抓紧制定高校毕业生延期录用报到方案,加大网上招聘力度。支持企业适应群众线上消费需求增加灵活就业岗位。个体工商户是重要就业主体,要抓紧研究出台支持政策。


3.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三、个体户社保也免征了


恭喜!个体户也免征社保费!2月起就能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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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社保减免参照标准)


个税减免,这10项收入不用交个税


以下10类补贴都是有关于个税的利好政策,大家快拿笔牢牢记下吧!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复工复产的小伙伴们,一定都知道以下这项政策: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项政策是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2、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3、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的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4、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5、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


规定标准内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6、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7、工伤补贴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8、生育津贴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9、军队干部补贴、津贴等


一、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


10、公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扣除部分的公务费用,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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