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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马上开始,常见费用税前扣除指南看这里!

发布于2020-03-04  访问次数:1383  来源:本站

一、工资、薪金支出


1、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注意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及据实性,可扣除的工资薪金应实际发放,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例如某企业2019年12月的职工工资在当月预提计入成本费用,但跨年在2020年1月才实际支付,则该项工资可在计算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区分福利性补贴,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凡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上述“合理”“据实”条件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特殊规定

(1)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体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或者代收凭据才可依法在税前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据实扣除。

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六、利息费用


1、基本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2、特殊规定


关联方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实行“比例扣除”的方法,即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的比例为5∶1;其他企业的比例为2∶1。符合比例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超出比例限制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当期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利息支出在以后年度也不能税前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


1、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特殊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人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特殊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公益性捐赠支出


1、基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6年9月1日起,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对象和渠道两个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列举的公益事业;必须通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

不符合对象或渠道条件的捐赠,如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等,不属于公益性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2、特殊规定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十、有关资产的费用


1、基本规定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2、特殊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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